
【帕薩迪納】加州職場中,獎金發放看似尋常,但其法律歸類卻暗藏玄機,可能直接影響員工的加班費計算,甚至導致雇主面臨重大法律風險。
前檢察官、調停員,現任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 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 在處理勞資糾紛案件中發現,許多雇主錯誤地將“非酌情獎金”歸類為“酌情獎金”,從而避免將其納入加班費計算基准,這已成為加州最常見的工資違規行為之一。鄭博仁律師在下文中就深入解析加州法律下兩類獎金的關鍵區別,幫助雇主與員工明確自身權利與義務。
🔰🔰 鄭博仁律師指出:“許多雇主誤以為,隻需在政策文件中將獎金標注為‘酌情’,即可規避其在加班費計算中的義務。然而,加州法院關注的是獎金的實質而非標簽。一旦獎金與績效、出勤或生產力明確挂鉤,它很可能被認定為‘非酌情’工資,必須計入常規工資率。”
⚠️⚠️ 法律定義:酌情獎金 vs. 非酌情獎金
加州法律對兩類獎金有明確區分,這直接影響其支付方式及是否計入常規工資率。
酌情獎金的法律要件
根據加州勞工法規,隻有當雇主在相關期間結束時或臨近結束時,仍完全掌握是否支付以及支付金額的決定權時,獎金才可能被認定為“酌情”。此類獎金不得源於任何事先的合同、協議或承諾,導致員工定期期望獲得。其特征通常包括:
🔸 支付與否完全由雇主單方決定
🔸 支付時間和金額完全由雇主酌情決定
🔸 員工無法合理預期獲得
🔸 與工作時間、生產指標或效率標准無關
🔸 不納入員工的常規工資率計算
非酌情獎金的認定標准
反之,非酌情獎金被視為“已賺取”的工資,受《加州勞動法》第200條保護。如果雇主已做出承諾,且無法在不違反與員工協議的情況下改變金額或時間,該獎金即屬於非酌情。主要認定標准包括:
🔹 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挂鉤
🔹 源於明確的承諾或協議
🔹 在員工中形成合理預期
🔹 遵循既定公式或標准
🔹 為引導特定員工行為而宣布
🔰🔰 鄭博仁律師解釋:“即使沒有書面文件,一貫的支付模式也可能構成默示合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而非雇主單方面的標簽來判斷獎金性質。例如,為激勵達成銷售目標而設立的季度獎金,無論雇主如何稱呼它,在法官眼中很可能就是非酌情獎金。”
⚠️⚠️ 實例辨析:節日禮金與績效激勵
典型酌情獎金舉例:
🔹 節日禮金(作為感謝之意,與績效無關)
🔹 “月度最佳員工”獎勵(如無預先設定的明確量化標准)
🔹 處理特殊壓力的獎勵
🔹 遣散獎金(須符合法定條件)
典型非酌情獎金舉例:
🔸 招聘時承諾的簽約獎金
🔸 與銷售配額挂鉤的生產獎金
🔸 全勤獎
🔸 質量與精度獎勵
🔸 安全獎金(如無事故期間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推薦獎金等可能處於灰色地帶,其性質取決於具體條款和傳達給員工的方式。
⚠️⚠️ 獎金如何影響常規工資率計算
根據加州勞工標准執行局規定,非酌情獎金必須計入確定員工常規工資率的計算中。這直接導致常規工資率提高,從而增加加班費支付金額。計算方法因獎金類型而異:
🔹 生產獎金(與生產力、質量或效率挂鉤):獎金總額 ÷ 獎金賺取期間的總工時。
🔹 固定金額獎金(如不隨工時變化的全勤獎):根據加州最高法院在Alvarado v. Dart Container Corporation案中的判決,必須僅除以法定最高常規工時(通常為40小時),而非總工時。
不影響常規工資率的項目通常包括:特殊場合的禮物、費用報銷、未工作期間的報酬(假期、病假)、周末或假日工作的額外工資、真正的酌情獎金、健康保險供款及利潤分享計劃等。
⚠️⚠️ 加班費計算與獎金調整
當員工獲得非酌情獎金時,加州法律要求將這些支付納入常規工資率,這是加班費計算的基礎。這會使得加班費率高於僅基於時薪計算的結果。
計算示例(非酌情生產獎金):
假設員工一周工作52小時(12小時加班),時薪10美元,該周獲得138美元生產獎金。
1)計算總正常時間報酬:52小時 × $10 + $138 = $658
2)確定常規工資率:$658 ÷ 52小時 = $12.65/小時
3)計算加班費溢價:$12.65 ÷ 2 = $6.33(每加班小時額外費用)
4)總加班費溢價:$6.33 × 12小時 = $75.92
5)總報酬:$658 + $75.92 = $733.92
為何酌情獎金不影響加班費?
真正的酌情獎金因不被視為工作報酬,而被明確排除在常規工資率計算之外。它們作為額外款項加入總報酬,但不改變加班費率。
⚠️⚠️ 雇主錯誤歸類的法律風險
許多雇主試圖通過貼標簽來規避法律責任,但這帶來了巨大風險。鄭博仁律師強調:“將非酌情獎金標記為‘酌情’是雇主常見的錯誤做法,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法院會審視獎金的實質,是否與績效挂鉤、員工是否有合理預期、是否用於激勵特定行為。一旦設定獲取獎金的標准,其‘酌情性’便不復存在。”錯誤歸類可能導致的處罰包括:
🔺 拖欠工資及利息
🔺 根據《公平勞動標准法》和加州勞動法處以高額罰款和賠償
🔺 工資單違規處罰(首次$50,后續每次$100,最高$4,000)
🔺 等待時間罰金(最高可達30天的日均工資)
🔺 潛在的集體訴訟
🔺 民事處罰最高$15,000/次違規
🔺 對屢次故意違規者,額外處罰可達$25,000
⚠️⚠️ 獎金的支付時間要求
根據《加州勞動法》第204條,被視為“已賺取工資”的獎金,必須在賺取該獎金的那個工資期的常規發薪日支付。離職時的獎金支付:
🔵 所有已賺取的非酌情獎金必須在離職時立即支付,與其他最終工資一同發放。
🔵 如果員工在達到獎金獲取條件后離職,雇主不能僅因其已離職而扣發獎金。但某些明確規定的、要求發放時仍在職的留任獎金條款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 了解您的獎金權利
在加州,獎金的正確分類直接關系到您的勞動報酬。非酌情獎金是您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加班費計算。雇主單方面的標簽無法改變獎金的法定性質。鄭博仁律師總結道:“無論是雇主希望建立合規的獎金制度,還是員工懷疑自己的獎金被錯誤歸類並影響了加班費,厘清法律定義都至關重要。加州的工資與工時法復雜且對員工保護力度大,一個小小的分類錯誤可能引發連鎖的法律責任。”
若您作為雇主,需要審查或制定合規的獎金政策;或作為員工,懷疑自己的獎金被錯誤歸類並導致工資損失,請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建議。鄭博仁律師事務所擁有經驗豐富的勞動法律師團隊,精通加州復雜的雇佣法律法規,可為雇主和員工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詢與訴訟代理服務,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規避法律風險。
歡迎聯系鄭博仁律師事務所,獲取專業法律協助。中文專線:626.570.8888,或郵件至中文團隊 CN@pprclaw.com。
🛑 法律免責聲明 🛑
本文僅為提供信息之用,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建立律師-客戶關系。鑒於法律的持續演變,您應就具體情況咨詢法律顧問。
聯繫方式:
電話:(888) 381-4244
== 更多內容,歡迎訂閱鄭博仁律師微信公眾號: PaulChengLawGroup,或《律師怎麼說》YouTube頻道 ==
相關報導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