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一
【帕薩迪納訊】在加州法律中,欺詐(Fraud)被定義為以不公平的個人利益或導致他人損害或損失為目的的故意欺騙行為。為此,加州制定了數十項法律,將多種欺詐行為列為刑事犯罪。欺詐犯罪通常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一旦被指控,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及民事后果。無論您處於哪一方,一起欺詐案件都可能徹底改變您的生活、職業甚至移民身份。
⚠️⚠️ 前檢察官、現任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 指出:“在實務中,欺詐案件的特殊性在於其雙軌制追責體系,受害人可同時通過民事訴訟索賠,而檢方則可能提起刑事公訴。這種雙重法律風險使得當事人無論處於原被告哪一方,都必須制定精准的訴訟策略。”
⚠️⚠️ 鄭博仁律師提醒,“根據本所處理的案件經驗,許多當事人往往在案件初期因不了解法律程序而犯下致命錯誤,例如:受害人在未完成証據收集前倉促報案,或被指控者在接受問詢時作出不利陳述。”
欺詐通常被視為“白領犯罪”,因為它是一種基於欺騙的非暴力犯罪。然而,一旦定罪,許多欺詐罪可能面臨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某些欺詐犯罪始終以重罪起訴,而另一些則屬於“搖擺罪”(wobbler),即可能以輕罪或重罪指控。幾乎沒有任何欺詐罪僅限輕罪。此外,許多欺詐行為也構成聯邦犯罪,在某些情況下,被告可能同時面臨州和聯邦指控。
簡而言之,任何通過欺騙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導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均可能違反刑事欺詐法律。欺詐行為通常出於經濟利益或逃避法律責任的動機,但不同欺詐罪可能適用不同的州法,部分還可能涉及盜竊或聯邦罪行。
此外,欺詐罪通常被視為道德敗壞罪(Crimes of Moral Turpitude),這意味著定罪可能導致無証移民被驅逐出境。政府還可能依法沒收與欺詐活動相關的資金或財產。以下是加州常見的欺詐犯罪類型概述。
🔔🔔 保險欺詐(Insurance Fraud)保險欺詐通常指試圖獲取不符合資格的保險賠付或福利的行為,常見類型包括:
1)汽車保險欺詐(《加州刑法典》第548-551條)
🔺 故意毀壞車輛以獲取保險賠償
🔺 虛報索賠金額
🔺 故意制造或策劃事故以觸發保險索賠
2)醫療保險欺詐
🔺 向私人保險公司或政府醫療計劃(如Medi-Cal/Medicaid)虛報服務
🔺 “升級計費”(Billing for a more expensive procedure)
🔺 偽造醫療記錄
🔺 虛報收入以獲取Medi-Cal福利
3)工傷賠償欺詐(《加州保險法》第1871.4條)
🔺 夸大工傷傷害以獲取更高賠償
🔺 虛報與工傷無關的治療費用
🔺 虛構傷情以騙取殘疾福利
4)失業/福利欺詐(《加州福利與機構法典》第10980條)
🔺 在失業申請中虛假陳述失業原因或求職努力
🔺 虛報收入或開支以獲取更多福利
🔺 跨州重復申領失業金
🔺 政府工作人員故意向不合格申請人發放福利
🔔🔔 房地產與抵押貸款欺詐(Real Estate and Mortgage Fraud)加州對房地產交易中的故意欺騙或虛假陳述行為實施嚴厲處罰,常見類型包括:
1)止贖欺詐(《民法》第2945.4條)
利用房主面臨止贖的困境,謊稱可幫助保留房產,實則非法獲取產權或銷售利潤
2)偽造或盜用文件(《刑法》第115條)
使用偽造的契約、授權書或抵押文件非法轉移產權或騙取資金
3)非法房產倒賣(Illegal Property Flipping)
通過虛假評估或貸款文件人為抬高房價
4)稻草買家騙局(Straw Buyer Schemes)
利用信用良好的“稻草買家”代信用不良者申請貸款,隨后卷款潛逃,使稻草買家承擔債務
🔔🔔 身份盜竊與偽造(Identity Theft and Forgery)此類欺詐涉及盜用他人身份或偽造文件以謀取經濟利益,常見類型包括:
1)支票欺詐(《刑法》第476條)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支票或銀行賬戶信息
2)信用卡欺詐(《刑法》第484e-484j條)
🔺 盜用他人信用卡
🔺 制作或銷售偽造信用卡
3)偽造身份証件(《刑法》第470b條)
制作或使用假駕照或其他官方身份証件
4)虛假冒充(《刑法》第529條)
盜用他人身份以獲取不當利益或造成損害
🔔🔔 其他欺詐類型,加州法律還規定了其他多種欺詐犯罪,例如:
🔺 賭博欺詐(《刑法》第332條):通過騙術誘使他人下注必輸賭局
🔺 電話營銷欺詐(《商業與職業法典》第17511.9條):通過電話推銷欺詐性商業計劃
🔺 網絡欺詐:任何在線實施的欺詐計劃
🔺 老年人欺詐(《刑法》第368條):針對65歲以上或依賴成人的欺詐行為,可能構成虐待老人罪
⚠️⚠️ 法律后果,鄭博仁律師警示:“欺詐定罪可能觸發‘資產沒收’(Asset Forfeiture),政府有權收繳與犯罪相關的財產。律師可通過証明資金合法來源,為客戶保全房產和賬戶。當事人務必在調查初期就尋求法律協助,避免關鍵証據滅失。”
🔔🔔 欺詐定罪可能面臨:
❌ 刑事處罰:監禁、高額罰款
❌ 民事賠償: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 移民影響:非公民可能被驅逐
❌ 執照影響:專業執照可能被吊銷
🔔🔔 欺詐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根據加州法律,檢察官要証明欺詐罪成立,通常需滿足以下要素:
1)虛假陳述(False Representation):被告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
2)知情(Scienter):被告明知陳述虛假或罔顧事實真偽
3)意圖欺騙(Intent to Deceive):被告希望對方依賴該虛假陳述
4)合理依賴(Justifiable Reliance):受害者基於虛假陳述採取行動
5)損害結果(Damages):受害者因此遭受財務或其他損失
⚠️⚠️ 鄭博仁律師提醒:”許多欺詐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具有‘欺騙意圖’。檢方常依賴 circumstantial evidence(間接証據)來推定意圖,而這正是辯護律師可以挑戰的突破口。例如,在保險索賠案件中,如果客戶是因誤解政策條款而非故意虛報,可通過專家証詞和文件分析來反駁‘故意欺詐’的指控。”
🔔🔔 案件處理關鍵階段
1)調查階段(Investigation Phase)
🔷 執法機構可能通過傳票(subpoena)調取財務記錄
🔷 律師可主動聯系檢方提供有利証據,避免正式起訴
2)審前動議(Pretrial Motions)
🔷 申請駁回案件(Motion to Dismiss)
🔷 挑戰証據合法性(Suppression Hearing)
3)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
通過協商爭取緩刑(probation)或社區服務替代監禁
4)庭審辯護(Trial Defense)
🔷 傳喚專家証人(如 forensic accountant)反駁檢方損失計算
🔷 構建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
如果您面臨欺詐指控,建議盡早聯系刑事辯護律師。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加州欺詐案件經驗,可為客戶提供專業法律支持。請立即聯系本所進行保密咨詢,中文專線:626.570.8888,或發郵件至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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