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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訊║加州誹謗法全解析: 您須知的法律紅線與維權策略

發佈時間:2025年06月29日 13:37 來源:美新社 评论:0條 點擊:4050次

 

【帕薩迪納訊】在加州,誹謗行為(包括書面誹謗與口頭誹謗)可能引發嚴重的法律后果。虛假陳述不僅會嚴重損害個人或企業的聲譽,還可能導致經濟損失、精神痛苦及其他衍生損害。誹謗訴訟往往伴隨高額經濟賠償,甚至影響當事人的職業發展或商業機會。正因如此,誹謗在加州被視為一項嚴峻的法律問題,其后果可能包括:聲譽的長期貶損、可量化的財務損失、因精神壓力導致的醫療需求,以及因公開誹謗導致的職業障礙。

 

在公眾認知中,誹謗常被視為“傳播不實言論”的簡單概念,但加州法律體系中,誹謗之訴的成立需滿足嚴格要件。 前檢察官、現任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近日系統解析了誹謗的兩大類型——書面誹謗與口頭誹謗的法律構成要件、舉証規則及實務策略,助力當事人理性維權。

 

🔔🔔 誹謗的法律定義與分類

 

加州法律將誹謗劃分為書面誹謗(Libel)與口頭誹謗(Slander)兩類,二者的核心區別在於傳播媒介的性質與損害程度。

 

⚠️ 書面誹謗(Libel)指通過文字、圖像或其他可永久保存形式發布的誹謗性內容。

 

由於書面材料具有持久傳播性,法院通常認定其社會危害性更高。典型情形包括報刊雜志中的虛假指控、社交媒體發布的誹謗性帖文、含有不實信息的電子郵件或短信,以及針對企業的不實在線差評。例如,一名博主無証據指控某餐廳使用過期食材,導致該餐廳客流量驟降,即可能構成書面誹謗。

 

⚠️ 口頭誹謗(Slander)指通過口頭語言傳播的誹謗性陳述。

 

因其瞬時性,原告通常需額外証明實際損害,但加州法律明確規定四類口頭陳述可推定損害存在(無需舉証),包括:對他人犯罪行為的虛假指控、宣稱他人患有傳染性疾病、貶損他人職業能力,或指控女性存在不道德性行為。例如,在行業會議上散布某高管貪污的謠言,即便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仍可能構成當然誹謗(defamation per se)。

 

此外,加州法院進一步區分當然誹謗(Defamation Per Se)與推定誹謗(Defamation Per Quod)。當然誹謗指內容本身具有明顯損害性(如指控犯罪或職業失格),原告無需証明實際損失;而推定誹謗則需通過外部証據(如客戶流失証明、解雇通知等)証實損害后果。

 

🔔🔔 訴訟時效與特殊規則


加州誹謗訴訟適用一年短期時效(自陳述首次發布之日起算),這一嚴苛時限源於《加州民事訴訟法典》第340(c)條。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採用單一發布規則(Single Publication Rule)——即使誹謗內容被多次轉發,時效仍從原始發布日期起算,而非每次轉發時重新計算。

 

但對於隱蔽性誹謗(如內部檔案中的不實記錄),原告可援引發現規則(Discovery Rule),主張時效自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誹謗內容之日起算。例如,某員工離職三年后才發現人事檔案中存在誣陷其瀆職的虛假記錄,法院可能允許其提起訴訟。

 

🔔🔔 損害賠償的認定標准


勝訴原告可主張三類賠償:

 

1)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 Damages)用於補償無形損失,如社會評價降低、精神痛苦或名譽恢復成本。由於此類損害難以量化,法院通常參考陳述傳播范圍、原告社會地位等因素裁量。例如,某大學教授被誣陷學術造假,即使未遭解雇,亦可就職業聲譽受損索賠。

 

2)特殊損害賠償(Special Damages) 則針對可舉証的經濟損失,如合同解除導致的利潤損失、求職被拒的薪資差額等。原告需提供銀行流水、客戶証言等客觀証據。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建筑公司因虛假“使用劣質材料”的報道損失政府合同,最終獲判300萬美元賠償。

 

3)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 適用於被告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例如,某自媒體明知信息虛假仍捏造“某食品含致癌物”的報道,法院除判令補償性賠償外,可能額外處以懲罰性賠償以儆效尤。

 

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對於潛在原告,建議在發現誹謗后立即採取以下行動:保存証據(如網頁截圖、錄音)、發送停止侵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並在一年內提起訴訟。企業則應制定社交媒體政策,避免員工不當言論引發連帶責任。

 

對於被告,若收到誹謗指控,可考慮要求原告具體化指控內容、主張憲法或特權保護,或啟動反SLAPP程序反制濫訴。保險公司通常不承保故意誹謗行為,但商業綜合責任險(CGL)可能覆蓋非惡意引發的誹謗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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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訊,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加州誹謗法,法律紅線,書面誹謗,口頭誹謗,當然誹謗,推定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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