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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訊 ║2020年僱主需了解哪些加州新勞工法?

發佈時間:2019年11月19日 20:23 來源:美新社 评论:0條 點擊:1956次

【帕薩迪納】伴隨著2019年即將進入尾聲,在今年立法季結束之前,加州州長紐森近日就簽署了數十項法案,成為正式法律。這些新法也將對加州的企業產生重要影響。


聖蓋博谷商會主席、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律師Law Offices of Paul P. Cheng & Associates)華人服務團隊,就專門針對這些即將影響各大企業的2020年新勞工法,歸納了以下重點內容,供民眾參考。(有關其他新法案最新咨詢,可點擊此處加入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通訊名單。)

AB 9:擴大FEHA訴訟時效


AB 9稱為“停止騷擾及報告延期”(“SHARE”)法 (the Stop Harassment and Reporting Extension “SHARE” Act)。延長了根據《公平就業及住房法》(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Act (“FEHA”) )對非法騷擾、歧視或與民事相關的報復行為,提出指控的截止日期,從一年到三年。因此,AB 9將規定訴訟時效,延長到了聯邦標准的六倍,加州現行標準的三倍。而該法不包括已經失效的索賠指控。


AB 25:《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的修正案

CCPA將於2020年1月1日生效,該法“授予消費者針對商家擁有的,有關其個人信息的各項權利,包括知情權、訪問權,以及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刪除的要求。”AB 25法案進一步指出,如果企業有收集個人信息,CCPA就授予相關權利給被收集其私人信息的個人,包括公司行政管理中的相關應聘者,現任及前雇員、承包商、緊急聯系人以及受撫養人/配偶等的相關信息。因此,任何企業收集的,可以用來識別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都將受到CCPA的約束。

AB 51:禁止仲裁協議

AB 51禁止雇主作為應聘條件,要求雇員或應聘者,對僱主違反FEHA(或勞工法)的行為,放棄其所屬權利或豁免相關規定程序。該法還禁止雇主因員工拒絕放棄任何此類權利,而威脅、報復、歧視或解僱該雇員或應聘者。除強制性仲裁協議被視為非法外,AB 51還禁止企業要求雇員選擇放棄“或採取任何平權行動,以維護其權利”的仲裁協議。 AB51明文規定,法律不會使任何受《聯邦仲裁法》管轄的協議無效,因此不會對大多數仲裁協議產生任何影響。


從2020年1月1日起,在不受美國聯邦航空局(FAA)約束的仲裁協議,或集體訴訟,或陪審團審判豁免的范圍內,雇主僅可在以下情況下與加州雇員訂立仲裁協議,或集體訴訟,或陪審團審判豁免權:該員工自願,並自願選擇訂立此類協議或放棄其權利。


AB 547:清潔行業中的性侵犯和性騷擾預防培訓規定

該法律要求勞資關系部部長成立咨詢委員會,以確立資質合格的相關培訓機構,規定清潔行業的雇主,針對性騷擾防治,必須為其員工進行現場培訓。


AB 749:和解協議

AB 749將使2020年1月1日或之後簽訂的和解協議中的“禁止再雇用”條款無效。該法律還包括了幾個值得注意的例外,包括當雇主誠實認定,相關個人發生性騷擾或性侵犯的情況。此外,法律不要求雇主需重新雇用員工,“如是出於正當的非歧視或非報復性的理由,終止雇佣關系或拒絕重新雇用該個人。”

SB 142:擴大哺乳期要求


該法案擴大了有關哺乳場所規定的現行法律,增加了對哺乳場地本身的許多新要求,包括可使用自來水和冰箱儲存牛奶,以及公司行政要求及文件保留的義務。該法案還規定如果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將受到《勞工法》的處罰。


SB 530:防止騷擾和歧視培訓


SB 530將強制雇主給季節性僱員、臨時員工,或其他“雇用少於6個月”的雇員,提供性騷擾防治培訓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21年1月1日。


SB 688:未付工資


該法律對《勞工法》第1197.1節進行了修正,該法目前允許勞工委員局,在雇主未支付至少最低工資的情況下發出“違規通知書”。該法律將簽發“違規通知書”的權力,擴大到雇主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高於最低工資,但未能支付承諾工資的情況。

(文字及圖片提供:鄭博仁聯合律師事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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