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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社帕薩迪納訊】不少人可能都曾在合約中見過有關仲裁條款這一項,然而您是否真正了解仲裁呢?所謂仲裁條款到底是否會受益于您?
南加州資深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分析稱,“仲裁”作為一個糾紛的解決過程,與訴訟程序(在法庭上審理案件)有很大的不同。
有很多人可能對美國法庭的訴訟程序較為熟悉,但對於“仲裁”卻甚是陌生。
仲裁 vs. 訴訟
在西方,訴訟其實是一項非常古老的程序,涉及經由法庭、法官、或陪審團解決相關的糾紛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談的主要是民事訴訟——雙方之間的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訴訟,涉及公權力反對違法犯罪的行為)。
簡單說,仲裁是指涉及爭議中的雙方,同意讓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裁決,以解決爭議。在仲裁中,可能有一位或多位仲裁員聽取雙方的主張,並做出決定。仲裁員通常都是退休的法官、律師或社區權威人士等等。
以下是訴訟與仲裁之間的一些基本區別:
形式:公共 vs. 私人
仲裁程序是私人具有保密性的,在雙方之間是非正式的;而訴訟則是在公共法庭進行的正式程序,有公共記錄。
流程效率
仲裁的過程相對較快,一旦選擇了仲裁員,就可以立即審理案件。而相對的,在民事訴訟中,必須要等到法院有時間才能審理案件。這就可能意味著數個月甚至于數年。
流程成本
仲裁程序的費用僅限於仲裁員的費用(取決於賠償的規模、仲裁員的專業知識和費用)和律師費。
訴訟費用就包括了律師費和法庭費用,這些費用可能非常高。
選擇仲裁員/法官
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共同決定仲裁員。在訴訟程序中,法官被法院任命,當事人在選擇法官中幾乎沒有發言權,而隻可能對法官或陪審團是否審理案件有一定的發言權。
律師的角色
律師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代表當事人一方,但其作用有限。在民事訴訟中,律師一般需花費大量時間收集証據、提出動議、並向法官或陪審團陳述案件。而且訴訟中的律師費用可能非常高。
証據規則
仲裁程序的証據程序有限,由仲裁員控制証據規則,而訴訟則要求雙方充分披露証據。証據規則不適用於仲裁,因此沒有傳票,沒有質詢,也不存在取証過程。
可否上訴?
在具有約束力的仲裁中,當事人通常沒有上訴的選擇,除非仲裁中包含上訴條款。一些仲裁可由法官審查,如果當事人可充分証明仲裁員存在偏見,則可以撤銷其仲裁結果。然而,訴訟則允許在不同級別上多次上訴。
仲裁 vs. 訴訟,比較圖表:

如果您沒有選擇權怎麼辦?
大部分的合約基本都會假定,由訴訟程序處理任何分歧,並且明確案件審理的管轄權。
現在的許多合約都有強制性仲裁條款,規定所有爭議必須通過仲裁處理,大多數的合約特別排除了訴訟的可能性。仲裁條款尤其在房地產(房東/租戶)合約及勞資糾紛案件中較為常見。
包括強制性仲裁的合約,一般還包括一項禁止集體訴訟的條款。
鄭博仁律師(美新社資料圖片)
(以上文字由鄭博仁律師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