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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4千多人放棄美國籍!法律:想放棄有代價!

發佈時間:2017年12月13日 22:18 來源:美新社 评论:0條 點擊:3932次

(網絡圖片)

【美新社帕薩迪納】正當不少華人移民還在努力爭取,想要入籍成為美國公民的時候,不料2017年還沒過完,卻已經有超過四千四百多名美國人,宣布放棄國籍。

南加州知名出庭審判律師鄭博仁


前檢察官、南加州資深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介紹,依照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349 (a)(5) 條的詳細規定,美國公民必須親自辦理放棄其公民身份,不能通過郵寄、電子方式或通過代理人進行。必須親自出現在美國駐外的領事館、大使館或外交官員面前簽署放棄誓言。

根據美國財政部的數據,放棄國籍的人數連三年創下新高:2016年美國有5411名美國人放棄了美國公民身份,高於2015年的4,279人。 在這些放棄的人中就包含英國政治家、倫敦前市長鮑裡斯·約翰遜(Boris Johnson)。這其中原因究竟是什麼?

過程和影響

放棄美國公民的身分可能帶來嚴重問題,比如:放棄美國公民所擁有的福利,包括在美國選舉中投票的權利、在外國旅行時政府的保護和援助、在國外出生的子女的美國公民身分、獲得聯邦職位的機會以及無限制進出國家的自由等。

再者,放棄公民身分並不僅僅是撕掉護照那樣簡單。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程序,涉及文書工作,面試和費用。由於美國公民尋求放棄身分的人數不斷增加,美國國務院已將放棄公民身分的費用從450美元提高到2350美元,是其他高收入國家的20多倍。此外,一些高收入的公民還有可能欠下所謂“放棄國籍稅”的資本所得稅。

鄭博仁律師提醒: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幾乎在所有情況下,放棄國籍是不可撤銷的行為,這意味著您將無法改變主意,重新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但儘管有這些後果,還是越來越多人選擇放棄美國公民身份。

全球稅收報告:放棄美國國籍人數上升的原因

雖然放棄公民身份的理由因人而異,但最近放棄的人數創下新高的主要原因被認為是新的稅法,包括2010年的“海外帳戶稅務遵行法”(FATCA)。根據美國國稅局,FATCA是“把查稅的範圍擴及到那些在海外有銀行帳戶或有資產的美國公民。” 

FATCA關注的重點:

  • 美國納稅人的海外帳戶籍資產
  • 美國納稅人持有的金融機構
  • 美國納稅人有實質所有權的外國公司

根據FATCA的規定,在美國以外擁有超過規定標準的金融資產的美國納稅人必須填寫8938表格——“特定外國金融資產報表”報告他們的資產(該門檻根據您的申請狀態以及您是否居住在美國或國外)。

國稅局IRS也警告,“不申報這些金融資產將受到嚴重的懲罰”。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表格114《海外銀行或投資賬戶申報法案》(FBAR)之外,FATCA的要求還包括長期外國金融賬戶的報告。若沒有遵守其規定將面臨嚴重的處罰,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除財務報告要求外,還有雙重課稅的問題。與大多數國家不同的是,美國是根據身分來課稅,因此不管身在國內或海外,美國公民其資産與所得都會被課稅。雖然外國稅收可以抵免減輕稅收負擔,但是這並不能消除所有的雙重課稅,特別是對於那些在國外和美國都有繳稅的高收入者。

公佈放棄國藉的人數眾多

現行的稅法和與之相關的報稅、申報和納稅義務使許多美國人選擇放棄國籍,不僅僅是因為錢,而是因為他們認為稅收遵從和披露的法律不方便,繁重,甚至不公平。

FATCA的另一個問題 - 外國金融機構要向美國報告美國公民賬戶資料。許多外國銀行根本不想與美國客戶打交道。 結果,許多美國公民被海外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如果您住在海外,想要支付賬單,這是一個令人著急的問題。

其他放棄的理由

在歷史上,美國人有時會因為其他原因放棄國籍。 例如,越南戰爭期間反對美國的政策。 有些行為還可能導致個人失去美國公民身份,而不需要自我放棄。鄭博仁律師介紹,根據《美國稅法》及《移民與國籍法》(見《美國法典》第8篇),公民身份也可因下列原因被自動終止
  • 申請並成為另一個國家的公民
  • 宣誓效忠另一個國家
  • 加入另一個與美國作戰的國家的軍隊,或者加入另一個國家的軍隊作為軍官
  • 在外國政府工作的同時也是該地的公民
  • 接受外國政府就職宣誓效忠或其他正式宣誓效忠的工作
  • 在美國司法部長的批准下,在戰爭時期放棄美國公民身份
  • 實施叛國行為或試圖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並被軍事法庭或民事法庭定罪)

結語

目前雖然美國稅法導致每年有不少人放棄美國公民身份,但是並不是僅僅把護照丟進碎紙機這樣容易。因為法律規定,那些在國外但希望放棄美國公民身份的人,必須與美國領事或外交官員面談,美國公民不能通過郵寄,通過第三方或在美國放棄公民身份。

放棄公民身份具有嚴重的後果,美國國務院除了放棄給予美國公民的福利之外,還建議任何考慮放棄美國國籍的人都應該明白,在幾乎所有情況下,這種行為都是不可反悔撤銷的。 但是有一種例外情況:18歲以前放棄公民身份的人可以在18歲以後的六個月內通知國務院,恢復公民身份。

放棄公民身份是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的最嚴肅的決定之一。 仔細權衡自己和家人的利弊。 還建議您諮詢一位經驗豐富的法律專家,了解放棄的稅務後果。


(以上文字與圖片由鄭博仁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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