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杉磯訊】2026年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決結果,在華裔綠卡人士劉木才(Blanche v. Muk Choi Lau) 一案中做出了對特朗普政府有利的裁決。

華裔刑事律師鄧洪
華裔刑事律師鄧洪提醒,這項裁決將影響到目前持有綠卡的一千三百萬合法移民,有被逮捕的綠卡人士在離開美國前要格外小心。
這個案子觸及了一個對在美華人移民群體至關重要的問題:綠卡持有者出境後返美時,邊境移民官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拒絕其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轉而將其視為“尋求入境”的外國人?
案件的當事人劉先生(Muk Choi Lau)是中國公民,2007年獲得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身分。
2012年,他在新澤西州被指控三級商標偽造罪。在刑事案件尚未判決期間,劉先生短暫離境出國,返回紐約肯尼迪機場時,移民官員沒有按慣例將他作為返美居民放行,而是以“推遲檢查”為由將其置於“假釋”(parole)狀態入境。劉先生後來就商標偽造罪認罪,被判緩刑。隨後,國土安全部以他犯下「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為由,啟動驅逐程序,主張他不具有入境資格。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法律程序的時間順序。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綠卡持有者短期出境後返美,「不應被視為尋求入境」——這是法律賦予永久居民的預設保護。但該法也列出了六種例外情形,其中之一就是該永久居民「已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問題在於:邊境官員在做出「視其為尋求入境」這一決定的那一刻,是否需要已經掌握「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該綠卡持有者確實犯下了相關罪行?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先前在2025年裁定,政府必須在入境當時就具備充分證據,僅憑未決的刑事指控不足以剝奪永久居民的既定身分。但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推翻了這項判決。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撰寫的多數意見認為,《移民與國籍法》的條文並不要求邊境官員在認定綠卡持有者為「尋求入境者」時,必須已經掌握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法律條文使用的是「has committed」(已犯有),而非「has been convicted」(已被定罪)。政府可以在後續的移民法庭程序中,用新累積的證據來證明該綠卡持有者確實犯下相關罪行。多數意見強調,邊境官員需要在機場做出快速判斷,要求他們在那一刻就掌握完整證據不切實際。
反對意見警告,這一裁決將讓成千上萬的永久居民面臨“移民身份的不確定狀態”,在未被定罪的情況下就被推入驅逐程序的邊緣。
對於在美華人社群而言,這個判例的警示意義不容小覷。首先,綠卡並非銅牆鐵壁。如果你面臨任何刑事指控——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在案件完全解決之前出境旅行,返美時都可能觸發邊境官員將你視為“尋求入境者”,進而面臨被扣押綠卡、進入驅逐程序的現實風險。
其次,「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這個概念在移民法中極為寬泛,涵蓋欺詐、盜竊、偽造等諸多罪名,即便州法院最終只判了緩刑,在移民法層面仍可能產生毀滅性後果。
第三,一旦被認定為「尋求入境者」而非返美居民,你在移民法庭中承擔的舉證責任和可用的抗辯理由與普通的驅逐程序截然不同——「不准入境」路徑對政府更為有利。
鄧洪律師建議,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臨刑事指控,同時又持有綠卡或其他非公民身份,以下幾點值得記住:在刑事案件的每一個階段——從保釋談判到認罪協商——都必須將移民後果納入考量,因為刑事辯護律師未必熟悉移民法的聯動效應。出境旅行前務必諮詢移民律師。面對警察或移民執法機構訊問時,你有權保持沉默並請律師在場。認罪協議的措詞、罪名選擇、刑期長短,都會在移民法庭中產生連鎖反應。
(新聞圖片及內容提供:鄧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