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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暴力升级民众持枪自卫 加州遵循「堡垒原则」吗?

發佈時間:2020年06月03日 16:21 來源:美新社 评论:0條 點擊:13191次



新冠疫情未退,美国非裔男子乔治弗洛伊德遭警察压颈之死,近期又引发全美抗议浪潮不断升级,其中出现不少暴动、抢劫、放火的脱序行为,许多店面也被洗劫一空。


尽管连日来多地政府实施宵禁,但紧张局势未减。令人联想到1992年曾发生的“洛杉矶暴动”的乱世景象,引发各地民众的恐慌。


为保安全以备不时之需,不少华人民众也开始备枪自卫。依照加州法律,什麽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民众需要了解哪些“防卫法”?前检察官、拥有多年审判出庭胜诉经验的南加州知名律师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给出以下专业分析,供民众参考。

1992年洛杉矶骚乱中捍卫韩国城的韩国男子(资料图片)


< 加州遵循"堡垒原则"吗?(刑法典第198.5条) >


是的,遵循。根据《刑法典》第198.5条,加州遵循「堡垒原则(Castle doctrine)」,也被翻译为“就地防卫法”。


这意味著居民面对住所内的入侵者,没有义务进行退让。居民可以对闯入其居所,或试图闯入其居所的入侵者,使用包括致命武力在内的武力进行自我防禦。


法律规定,对非法侵入和暴力袭击(正在试图或已经试图非法地,并且(或者)强行,进入并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车),主人、房客、委托保管人等,均有权使用致命武力来保护其“堡垒”。住宅“堡垒”的法律定义,包括其院子和车道。有些州的法律更进一步将工作场所及私人车子都归入“堡垒”范围,不可侵犯。


加州有一个法律推定,如果有以下情况发生,则可推定居民或其家庭成员具备合理理由,针对其即将面临的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感到恐惧而进行自卫:


** 入侵者非法强行进入或试图进入其住宅;


** 居民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入侵者非法强行进入或试图进入其住宅


** 该入侵者不是其家庭成员


** 居民使用预期武力,或很可能对闯入其住宅内的入侵者,造成死亡或严重的人身伤害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检察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要先证明居民在面对入侵者使用武力时,所要面临的死亡或伤害威胁,不存在合理地恐惧。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推定就有助於居民證明其“正当防卫”的合理性。


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律师说,其法律背后的公共政策主旨就是,强行侵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居民生命和肢体的威胁。


(参见People v. Silvey (1997) 58 Cal. App. 4th 1320.) “严重的人身伤害”的定义,是指重大的或实质性的身体伤害。这种伤害是大於轻度或中度的伤害。而如果未满足以上任何要求,堡垒原则则不能被引用。

<只要家里有人,是否加州“堡垒原则”总能被适用?>


不可以,如果入侵者不在住宅範围内或没有试图进入住宅,“堡垒原则”则不能被适用。


以下是曾发生的一个案例,该房主就尝试利用堡垒原则,但败诉:


"一次争吵过程中,一名修理工人举著锤子踏进了一户人家的大门前廊上,该房主就从屋内开枪打伤了工人腿部。而法官裁定该案件不能适用“堡垒原则”,原因是因为仅仅踏上门廊并不意味著该人有意图要进入住宅,而且一个合理的人,会预料到外人会走到非封闭式的前门廊区域 (参见People v. Brown (1992) 6 Cal. App. 4th 1489)."


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律师说,针对以上情况将适用其他防卫的相关法律。

<在加州,如果一个人在他人的住所外,但依旧处於他人的房产上,他必须离开吗?>


不需要。尽管根据《刑法典》第198.5条,“堡垒原则”仅适用於一个人的住宅,但仍有其他正当防卫原则适用於住宅内外。


在加州,对侵入者人们没有义务进行退让,有权坚守其阵地,并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以武力进行防卫,甚至有权追讨凶手,直到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危险过去为止。


根据加州陪审团指示第505和506条,如果被告为自己或他人防卫,则不构成使用致命武力的罪名。该规定适用於住宅内部和外部。在以下情况中,采取防卫措施是合理的,因此不属违法行为:


** 被告有理由认为危险迫在眉睫;


** 被告合理地认为,使用致命武力是防御危险的必要条件;


** 被告使用的武力没有超过为防御危险而合理需要的危险程度;


所谓“迫在眉睫的危险”必须是当下存在的,是必须要立即应对的危险。“严重的人身伤害”是指重大的或实质性的身体伤害。



<堡垒原则(Castle Doctrine) vs. 坚守阵地(Stand Your Ground)之间有什麽区别?>


在加州,堡垒原则仅适用於某人的住所或居所。而坚守阵地(无义务退让)是在“堡垒原则”的基础上更扩大一步,将“堡垒”扩展到自卫者所在之处。“坚守阵地”也是一种防御原则,直接翻译成中文就是“坚守不退让”,指的是当一个人在合法地方遭遇紧急状况、生命受到他人威胁时,无须退让,可以各种手段甚至致对方於死地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所谓的合法地方包括汽车、工作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等。


郑博仁律师(Paul P. Cheng, Esq.)就分析说,防卫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自卫者有合理地担心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但这一前提条件的认定经常在法庭上引起很多争议,例如在只有双方二人在场而又没有其他证人作證的情况下,只有一面之词,法官及陪审团也很难判定自卫者所说的是真的。


<如果加州居民对暴力入侵者使用致命武力,他们在法庭上是否有相应的抗辩可以适用?>


是的。根据情况的不同,加州的房主可以引用:

**《刑法典》第198.5条的《堡垒原则》;

** 根据加州判例法、成文法及陪审团指示,正当防卫原则(坚守阵地)可被适用。




郑博仁 (Paul P. Cheng), 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所创始人


美国南加州亚凯迪亚市第四区市议员,南加州知名审判律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国家畅销书作家学会荣誉成员、圣盖博谷商会当选会长、事务所资深合夥人、创始人。早年担任过检察官、调停员,并先後多次前往亚洲进行讲学,在中国,他曾到访北京大学,为该校国际研究学院师生进行交流讲座。自小在美国接受教育又能讲流利中文的郑博仁律师,法律学术渊博精闢,拥有多年的出庭实战经验,曾代表不少跨国企业处理各种複杂的商业、劳工、地产等法律纠纷。除了解决纠纷之外,律所还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在各种国际和美国国内法律问题上的谘询。此外,郑博仁律师领导的事务所律师团队,在主流社会也赢得来自业内同行的众多殊荣,连续多年被评选授予“超级律师”、“洛杉矶傑出律师”等多项称号。律师团队也被美国主流媒体评选授予“全美发展最快企业前5000强”之中。郑律师还是洛杉矶“千万俱乐部”的一员,其会员需曾在法庭赢过至少一项10,000,000.00美元或更高的判决。


(以上图文由郑博仁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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