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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師: 加州刑法如何定義"強姦罪"?如何證明及處罰?

發佈時間:2019年07月21日 07:00 來源:美新社 评论:0條 點擊:4817次

(網絡圖片)

【帕薩迪納】性犯罪在加州都屬於嚴重的犯罪行為,檢察官通常會非常嚴格地偵辦性暴力相關的指控。前檢察官、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近日接受媒體相關採訪時就指出,加州有明文規定多項與性犯罪相關的法律。每項法律都有共同點,但都有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廣義上,加州防治性侵犯法規定:與違反意願,或未經同意的他人進行親密性行為,則構成“犯罪行為”。在加州最常被指控的性侵犯罪名包括:性接觸、強奸,以及強制插入異物進入到受害者體內。

1.加州刑法典第261條中“強奸”的法律定義

根據加州刑法典第261條,加州法律中“強奸”的法律定義是指個人與另一個人發生性行為,並且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性行為需要違反他人的意願,或者沒有經他人同意。這意味著該性行為需要通過以下方式之一進行:

• 強制行為。

• 暴力。

• 脅迫。這是一種直接或暗示的威脅,足以強迫他人行使,或同意允許在正常狀況下,不會行使或允許的行為。

舉例:犯罪人A為美國移民局工作,他告訴女性受害人B,由於她是一名非法移民,如果她沒有與他發生性關系,她將被驅逐出境。所以受害人B同意與其發生性關系。這就屬於利用脅迫手段進行強奸。

• 威脅(威脅、聲明、或行為等表明有意對他人造成傷害)。

• 害怕對自己或他人造成身體傷害。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的恐懼必須是實際和合理的,或是,如果恐懼不合理,被告必須知道並利用受害者的恐懼。

• 害怕遭到報復(對被指控的受害者或他人施以綁架、非法監禁、或造成身體疼痛、傷害、或死亡的威脅)。

• 欺詐---因為被告人(1)欺騙性地說服受害者雙方已經結婚,或(2)欺騙性地說服受害者該性行為是出於“專業”目的,即使沒有可能性。

(舉例:犯罪人A是一位治療性功能障礙問題的治療師,他告訴其病人受害者B,如果雙方發生性關系,她的性欲缺乏問題將得到緩解,之後受害者照做了,這即構成是通過欺詐強奸。)

另外,“不同意”可能意味著受害者由於失去意識、精神障礙、或身體殘疾而無法給予合理地同意,而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害者的無意識行為(因為受害者要麼睡著了昏迷不醒,要麼被欺騙性地誘導進行性行為,而且被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

如果您在任何這種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根據加州的強奸罪(加州刑法典第261條),檢察官可能會指控您強奸。

2.檢察官如何証明被告犯了強奸罪

根據刑法典第261條規定,為了証明您強奸他人,檢察官必須証明四個事實(也稱為“犯罪要素”)。包括:

1.您與他人性交(任何進入性器官的行為即可構成該條件,無論多麼輕微);

2.您當時沒有與此人處於婚姻狀態(如果您是,那可能是被稱為“婚內強奸”的單獨罪行);

3.對方不同意進行性交;

4.您通過上面第1節中列出的方法之一進行了該行為。

以下列出這些法律要素中的一些法律術語:

性行為

任何進入,無論多麼輕微,都可以被視為強奸的“性行為”。射精是否發生無關緊要。

因此,強奸的法律定義非常廣泛地定義為“侵入”。如果強奸罪被告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沒有得到此人同意,而開始后悔該行為,並迅速終止性行為,這仍將被視為強奸罪。

“同意”的概念

簡單地說,強奸是在沒有他人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性交。但加州強奸罪下的“同意”是什麼意思?

“同意”意味著作為行使自身自由意志的行為或態度的積極合作。“同意”性交的人在知道性行為的真實性質的情況下,自由而自願地這樣做。

在理解同意時需要考慮一些重要的事項:

先前約會或婚姻關系

首先,您和受害者約會,如果沒有額外同意的証據,先前約會或曾經結婚的事實本身並不構成“同意”的要素。

實際上,即便與受害者結婚也是如此,隻是您和對方已婚的事實並不是同意的証據。但如果被告和受害者處於婚姻狀態,未經同意的性行為仍是婚內強奸的單獨罪行。如下所述,婚內強奸是根據不同的法規——由刑法典第262條界定及審判。

要求使用安全套或避孕藥具

第二,如果沒有額外的同意証據,受害者詢問、建議、或以其他方式傳達要求您佩戴安全套或使用其他形式的防護措施這一事實本身並不構成“同意”。

但這並不意味著受害者要求對方使用安全套的事實完全無關緊要。該請求可能並不意味著實際同意,但如果受害者發出混合信號,其關於避孕套或避孕措施使用的請求,可能有助於証明被告合理地認為受害者有同意。

如以下討論,如果被告實際確信是有受害者的同意,即使這種信念是錯誤的,也意味著沒有發生強奸。

撤回同意

最后,即使被指控的受害者最初同意並參與性交,也可以撤回同意。這可能會將最初經雙方同意的性行為變為強奸。

但隻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才會發生這種情況:

1.受害者告知被告反對正在發生的性行為並試圖阻止該行為,

2.“受害者”以一種合理的向他人傳達反對的方式;以及

3.被告仍然無視并繼續強行進行性交。

(舉例:A小姐在與男友打架后感到不安,並獨自前往酒吧。在酒吧,她遇見了B先生。A小姐邀請B先生回到她的公寓,兩人開始發生性關系。但是在性行為開始后不久,A小姐就開始對她的男朋友出軌感到內疚。她告訴B先生她不再想進行性行為。她也試圖把他推離。但B先生壓倒了她並繼續發生性行為。盡管B先生最初認為他與A小姐已經達成了雙方同意的性行為,但B先生可能會因強奸行為而犯罪。B先生可能要對強奸負責,因為A小姐已經撤回了她的同意。)

根據加州“性歷史保護”法証明受害者同意

加州的“性歷史保護”法是一項旨在保護強奸受害者隱私的証據規則。即您不能通過揭露原告以往的性行為或性聲譽為証據,以此來証明對方同意。

換句話說,即使指控您的原告有先前與很多人進行過自願性交的歷史,您也不能通過指出那段歷史,來試圖証明對方同意與您發生性關系。

被告必須知道受害者不同意

檢察官表明僅受害者不同意性交是不夠的。他們還必須超出合理懷疑地証明被告並未實際和合理地相信受害者已經同意。如果檢方無法証明這一點,那麼被告不能在加州被判犯有強奸罪。

(舉例:A先生對施虐受虐感興趣,並安排與B小姐約會,B小姐是一位A先生在互聯網網站上遇到的對施虐受虐同樣感興趣的女性。在電子郵件中,B小姐告訴A先生,她有被強奸的幻想,並希望與他見面以實現這些幻想。在A先生的公寓裡,他和B小姐發生了性關系,在此期間,他對她表現出強奸威脅。后來,B小姐指責他強奸。但是A先生可以通過說名他實際上合理地相信B小姐已經給予同意來為自己辯護。)

抵抗不是強奸的一個法律要素

檢察官無需証明受害者是否利用身體試圖抵抗強奸。雖然受害者的抵抗曾經是加州強奸罪要求証明的一個要素,但加州的立法機構已經廢除了這一要求,因為每個人對個人創傷的反應不同。

例如,如果一名婦女在性侵犯中動彈不得,那麼舊的強奸罪就會認為她沒有被強奸,即使她的反應不一定等於同意。這就是為什麼抵抗不再作為犯罪要素的原因。

也就是說,如果受害者沒有抵抗,陪審團可以認定這一事實是否與被告認為雙方同意性交有關。

加州強奸罪同時適用於男性及女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盡管通常認為隻有男性才能強奸女性。但事實並非如此。加州強奸罪同時適用於男性和女性。如果一名女性威脅或強迫男子進行性交,檢察官可以刑法典第261條強奸罪對其進行指控。

同樣,如果一名女子要協助一名男子,違反受害者意願,強奸另一名女子,檢察官可以指控她“協助及教唆”。加州法律中的“共犯和教唆者”被視為犯罪中的“主犯”,就像主犯親自犯罪一樣受到懲罰。

3.根據加州刑法典第261條,對強奸罪的處罰是什麼?

加州法律下的強奸是重罪。如果您被判犯有此罪,加州的加重處罰將包括州監獄監禁三,六或八年。


在一些加州的強奸案中,法官可以給予重罪緩刑和最長一年的縣拘留所代替州監獄監禁。但是,自2017年1月1日起,隻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才有可能如此處罰:

1.被告犯強奸罪,是因為受害者因殘疾而無法給予同意;

2.被告偽裝成受害者的熟人,從而進行強奸;或

3.被告通過威脅使用其公職人員的權力對受害者進行強奸。同時,案件不同尋常,法官認為給予緩刑符合司法利益。

在所有其他強奸案件中(包括受害者失去知覺、入睡、或醉酒的案件),州監獄監禁刑罰是強制性的。

此外,對強奸的判刑將包括:

• 如果受害者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定義為嚴重或實質性的身體傷害),可能在州監獄中額外服刑三至五年,

• 最高10,000美元的罰款,和

• 根據加州的三犯加刑法,對您進行“一犯”記錄。

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刑法典第261條強奸罪的最高刑期也會增加。如果受害者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則可能的州監禁期限為七、九、或十一年。

如果受害者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可能的期限是九、十一、或十三年監禁。

如果這些懲罰還不夠,刑法典第290條要求大多數加州強奸罪罪犯終身登記為三級性犯罪者。

對性犯罪者登記處罰可能與任何監禁一樣嚴重。登記是一項持續一生的義務。根據刑法典第290條,未能登記為性犯罪者是一項單獨的重罪。 (在極少數情況下,被告隻需登記為二級罪犯,其最低登記要求為20年。這通常是發生在受害者至少18歲並因精神障礙、發育或身體殘疾而無法給予同意的情況下。參議院法案第384號創建了加州的三級性罪犯登記系統。

但是,有經驗的辯護律師則有各種各樣的辯護戰術,並知道如何向法官和陪審團呈現案情。

4.我可以運用哪些法律來辯護加州強奸罪?

指控強奸罪,檢方隻需要很少証據,甚至完全不用。這就是為什麼無辜的人經常被錯誤地指控(並且被錯誤地起訴)強奸。

以下是一些最常用於辯護加州強奸指控的法律示例:

4.1.虛假指控

強奸,如同其他所有加州性犯罪一樣,這種指控通常是出於嫉妒、復仇、憤怒、或其他情緒驅動的動機。

很難說有多少強奸指控是錯誤的。但社會科學研究表明,虛假強奸指控是刑事司法的嚴重問題。聯邦調查局的一項研究得出的結論是,近10%的強奸指控都沒有事實基礎。但是某些更具體的研究表明這個數字可能接近一半。

4.2.同意

如果受害者同意進行性交,則不會發生強奸。即使受害者最初同意,如果后來改變了主意,但沒有有效地告知被告其撤回同意,則不能以此罪名定罪。

此外,即使受害者實際上沒有同意,但您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已經同意,則您不能被判強奸罪。這是“事實錯誤”的合法辯護。“如果您能証明您確實並且合理地相信自己已經獲得對方同意,您就有權得到無罪釋放。”

(舉例:A先生和B小姐約會。晚餐和幾杯酒后,他們去A先生的地方欲發生性關系。他們每個人都脫了衣服,B小姐躺在沙發上,而這個時候,她決定不想繼續性行為,並希望可以離開。但是她並沒有把這個想法傳達給A先生。根據加州的法律,A先生可能並沒有犯強奸罪,因為他堅持認為B小姐是同意的。)

4.3.証據不足

如果受害者沒有就醫,可能沒有任何物証可以証實強奸指控。同樣,如果沒有人聽到或目擊該行為,強奸案可能隻是基於“他說/她說”的指控。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適用証據不足的法律辯護。當唯一的証據是原告未經証實的說法時,檢察官往往很難在法庭上証明強奸指控。

4.4.証人錯誤指控

在美國,証人指控,有時是錯誤的,是定罪的首要原因,而且在強奸案中尤為常見。

除非受害者認識其聲稱強奸了她的行凶者,否則她可能會錯誤地指控被告。諸如此類的情況有:

• 光線不足;

• 行凶者戴有面罩;

• 本人或警方參與先入為主地指認行凶者

這些隻是導致無辜者被誤認為是強奸犯的一些因素。

5.強奸及相關罪名

有些性犯罪與加州刑法典第261條強奸罪相關,而每一項都涉及(1)違反受害者意願,或(2)未經受害者同意而進行的性行為。

如果強奸受害者有性交之外的性行為發生,可能會與強奸罪一同起訴。

5.1.法定強奸(刑法典第261.5條)

根據刑法典第261.5條,加州法定強奸罪定義為與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無法給予同意,這就是為什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成年人將會因該罪而被起訴。即使性交事實上完全是雙方同意的。

法定強奸是加州法律中的輕重罪。這意味著它可能被視為輕罪或重罪。指控和處罰的性質取決於被告與受害者之間的年齡差異有多大。

5.2.口交(刑法典第288a 條)

如強奸一樣,當一個人行使暴力、威脅、惡意、脅迫、或欺詐與另一個人進行口交性行為,而不是性交時,屬於口交罪。

口交罪是重罪,如強奸罪一樣,可能在州監獄中受到三、六、或八年的懲罰。

5.3.性接觸(刑法典第243.4條)

根據加州刑法典第243.4條,性接觸發生在未經他人同意或違反他人的意願時,接觸該人的隱私部位,出於以下目的:(1)性滿足、(2)性喚醒、或(3)性暴力。檢察官經常在發生性侵犯但未達到實際性交時,指控被告性接觸。

根據具體情況,這種犯罪可能是輕罪或輕重罪。

5.4.猥褻兒童(刑法典第288 PC條)

當一個人出於性滿足的目的,觸摸15歲或以下兒童身體某處時,屬於刑法典第288條猥褻兒童罪。這種犯罪可能是輕重罪或重罪。犯罪性質和最高刑罰取決於受害者的年齡以及被告與受害者的關系。

如果您被指控強奸,並且受害者年齡在15歲或以下,您很可能會面臨猥褻兒童罪的指控。

5.5.婚內強奸(刑法典第262條)

刑法典第262條規定,加配偶/婚內強奸罪幾乎與加強奸罪相同,但有一個主要區別:據稱受害者必須是被告的配偶。對這兩種罪行的處罰也是相同的。

5.6.約會強奸

所謂約會強奸實際上隻是刑法典第261條規定的強奸種類,而不是單獨的罪行。當被告與受害者約會或以其他方式自願共度時間時,就有可能發生約會強奸。處罰與任何其他類型的強奸罪相同。

5.7.強行插入異物

在刑法典第289 條中,強行插入異物與強奸相同,隻是該罪處理性器官之外的異物插入的問題。例子包括手指、假陽具、或棍子。處罰與強奸相同。

6.強奸行為民事訴訟

性侵犯或性虐待的受害者有權在加州起訴被告尋求民事賠償。受害者(或在某些情況下,其家庭成員)可以:

• 在民事法庭提起訴訟以追究經濟損失;

• 申請加州受害者賠償委員會(“CalVCP”)(針對暴力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補貼;和/或

• 向加州刑事法院申請經濟償還(如果被告被判刑或認罪)。

受害者不需要隻選擇其一。受害者可以訴求任何或所有的救濟措施(但如果收到的救濟數額超過一個,通常會抵消其他救濟措施)。

被告是否需要先被定罪?

隻有被告被定罪,才能訴請賠償。

但是,民事訴訟不需要定罪。被告甚至不需要被指控犯罪。

隻要原告因被告未經同意的性行為而遭受損害,原告就可以對被告以及其他第三方提起訴訟。

受害者可以就性侵犯進行訴訟嗎?

除了被告之外,性侵犯的受害者可以以被告的行為起訴第三方。問題是第三方是否根據加州法律或魯莽對受害者負有責任。

可能對性侵犯負責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

• 打車公司未能按法律要求對司機進行背景調查,而司機對乘客進行性侵犯;

• 物業所有者未能更換其停車庫中的燈泡;

• 一家夜總會雇佣了一名有家庭暴力史的保鏢,而保鏢強奸了一位顧客;

• 一家保安公司未能正確培訓其保安如何識別和預防性犯罪。

隻有被告被定罪,才能訴請賠償。

性侵受害者可以獲得什麼樣的賠償?

性侵受害者有權獲得各種(經濟)損害賠償,以及加州法律特別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確切的數目取決於各種因素,包括:

1.被告的財富和資產;

2.被告行為應受譴責的程度;以及

3.受害者所遭受的傷害程度。

鄭博仁律師(美新社資料圖片)


(以上文字由鄭博仁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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