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一
(網絡圖片)
在一些加州的強奸案中,法官可以給予重罪緩刑和最長一年的縣拘留所代替州監獄監禁。但是,自2017年1月1日起,隻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才有可能如此處罰:
1.被告犯強奸罪,是因為受害者因殘疾而無法給予同意;
2.被告偽裝成受害者的熟人,從而進行強奸;或
3.被告通過威脅使用其公職人員的權力對受害者進行強奸。同時,案件不同尋常,法官認為給予緩刑符合司法利益。
在所有其他強奸案件中(包括受害者失去知覺、入睡、或醉酒的案件),州監獄監禁刑罰是強制性的。
此外,對強奸的判刑將包括:
• 如果受害者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定義為嚴重或實質性的身體傷害),可能在州監獄中額外服刑三至五年,
• 最高10,000美元的罰款,和
• 根據加州的三犯加刑法,對您進行“一犯”記錄。
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刑法典第261條強奸罪的最高刑期也會增加。如果受害者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則可能的州監禁期限為七、九、或十一年。
如果受害者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可能的期限是九、十一、或十三年監禁。
如果這些懲罰還不夠,刑法典第290條要求大多數加州強奸罪罪犯終身登記為三級性犯罪者。
對性犯罪者登記處罰可能與任何監禁一樣嚴重。登記是一項持續一生的義務。根據刑法典第290條,未能登記為性犯罪者是一項單獨的重罪。 (在極少數情況下,被告隻需登記為二級罪犯,其最低登記要求為20年。這通常是發生在受害者至少18歲並因精神障礙、發育或身體殘疾而無法給予同意的情況下。參議院法案第384號創建了加州的三級性罪犯登記系統。
但是,有經驗的辯護律師則有各種各樣的辯護戰術,並知道如何向法官和陪審團呈現案情。
4.我可以運用哪些法律來辯護加州強奸罪?
指控強奸罪,檢方隻需要很少証據,甚至完全不用。這就是為什麼無辜的人經常被錯誤地指控(並且被錯誤地起訴)強奸。
以下是一些最常用於辯護加州強奸指控的法律示例:
4.1.虛假指控
強奸,如同其他所有加州性犯罪一樣,這種指控通常是出於嫉妒、復仇、憤怒、或其他情緒驅動的動機。
很難說有多少強奸指控是錯誤的。但社會科學研究表明,虛假強奸指控是刑事司法的嚴重問題。聯邦調查局的一項研究得出的結論是,近10%的強奸指控都沒有事實基礎。但是某些更具體的研究表明這個數字可能接近一半。
4.2.同意
如果受害者同意進行性交,則不會發生強奸。即使受害者最初同意,如果后來改變了主意,但沒有有效地告知被告其撤回同意,則不能以此罪名定罪。
此外,即使受害者實際上沒有同意,但您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已經同意,則您不能被判強奸罪。這是“事實錯誤”的合法辯護。“如果您能証明您確實並且合理地相信自己已經獲得對方同意,您就有權得到無罪釋放。”
(舉例:A先生和B小姐約會。晚餐和幾杯酒后,他們去A先生的地方欲發生性關系。他們每個人都脫了衣服,B小姐躺在沙發上,而這個時候,她決定不想繼續性行為,並希望可以離開。但是她並沒有把這個想法傳達給A先生。根據加州的法律,A先生可能並沒有犯強奸罪,因為他堅持認為B小姐是同意的。)
4.3.証據不足
如果受害者沒有就醫,可能沒有任何物証可以証實強奸指控。同樣,如果沒有人聽到或目擊該行為,強奸案可能隻是基於“他說/她說”的指控。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適用証據不足的法律辯護。當唯一的証據是原告未經証實的說法時,檢察官往往很難在法庭上証明強奸指控。
4.4.証人錯誤指控
在美國,証人指控,有時是錯誤的,是定罪的首要原因,而且在強奸案中尤為常見。
除非受害者認識其聲稱強奸了她的行凶者,否則她可能會錯誤地指控被告。諸如此類的情況有:
• 光線不足;
• 行凶者戴有面罩;
• 本人或警方參與先入為主地指認行凶者
這些隻是導致無辜者被誤認為是強奸犯的一些因素。
5.強奸及相關罪名
有些性犯罪與加州刑法典第261條強奸罪相關,而每一項都涉及(1)違反受害者意願,或(2)未經受害者同意而進行的性行為。
如果強奸受害者有性交之外的性行為發生,可能會與強奸罪一同起訴。
5.1.法定強奸(刑法典第261.5條)
根據刑法典第261.5條,加州法定強奸罪定義為與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無法給予同意,這就是為什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成年人將會因該罪而被起訴。即使性交事實上完全是雙方同意的。
法定強奸是加州法律中的輕重罪。這意味著它可能被視為輕罪或重罪。指控和處罰的性質取決於被告與受害者之間的年齡差異有多大。
5.2.口交(刑法典第288a 條)
如強奸一樣,當一個人行使暴力、威脅、惡意、脅迫、或欺詐與另一個人進行口交性行為,而不是性交時,屬於口交罪。
口交罪是重罪,如強奸罪一樣,可能在州監獄中受到三、六、或八年的懲罰。
5.3.性接觸(刑法典第243.4條)
根據加州刑法典第243.4條,性接觸發生在未經他人同意或違反他人的意願時,接觸該人的隱私部位,出於以下目的:(1)性滿足、(2)性喚醒、或(3)性暴力。檢察官經常在發生性侵犯但未達到實際性交時,指控被告性接觸。
根據具體情況,這種犯罪可能是輕罪或輕重罪。
5.4.猥褻兒童(刑法典第288 PC條)
當一個人出於性滿足的目的,觸摸15歲或以下兒童身體某處時,屬於刑法典第288條猥褻兒童罪。這種犯罪可能是輕重罪或重罪。犯罪性質和最高刑罰取決於受害者的年齡以及被告與受害者的關系。
如果您被指控強奸,並且受害者年齡在15歲或以下,您很可能會面臨猥褻兒童罪的指控。
5.5.婚內強奸(刑法典第262條)
刑法典第262條規定,加配偶/婚內強奸罪幾乎與加強奸罪相同,但有一個主要區別:據稱受害者必須是被告的配偶。對這兩種罪行的處罰也是相同的。
5.6.約會強奸
所謂約會強奸實際上隻是刑法典第261條規定的強奸種類,而不是單獨的罪行。當被告與受害者約會或以其他方式自願共度時間時,就有可能發生約會強奸。處罰與任何其他類型的強奸罪相同。
5.7.強行插入異物
在刑法典第289 條中,強行插入異物與強奸相同,隻是該罪處理性器官之外的異物插入的問題。例子包括手指、假陽具、或棍子。處罰與強奸相同。
6.強奸行為民事訴訟
性侵犯或性虐待的受害者有權在加州起訴被告尋求民事賠償。受害者(或在某些情況下,其家庭成員)可以:
• 在民事法庭提起訴訟以追究經濟損失;
• 申請加州受害者賠償委員會(“CalVCP”)(針對暴力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補貼;和/或
• 向加州刑事法院申請經濟償還(如果被告被判刑或認罪)。
受害者不需要隻選擇其一。受害者可以訴求任何或所有的救濟措施(但如果收到的救濟數額超過一個,通常會抵消其他救濟措施)。
被告是否需要先被定罪?
隻有被告被定罪,才能訴請賠償。
但是,民事訴訟不需要定罪。被告甚至不需要被指控犯罪。
隻要原告因被告未經同意的性行為而遭受損害,原告就可以對被告以及其他第三方提起訴訟。
受害者可以就性侵犯進行訴訟嗎?
除了被告之外,性侵犯的受害者可以以被告的行為起訴第三方。問題是第三方是否根據加州法律或魯莽對受害者負有責任。
可能對性侵犯負責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
• 打車公司未能按法律要求對司機進行背景調查,而司機對乘客進行性侵犯;
• 物業所有者未能更換其停車庫中的燈泡;
• 一家夜總會雇佣了一名有家庭暴力史的保鏢,而保鏢強奸了一位顧客;
• 一家保安公司未能正確培訓其保安如何識別和預防性犯罪。
隻有被告被定罪,才能訴請賠償。
性侵受害者可以獲得什麼樣的賠償?
性侵受害者有權獲得各種(經濟)損害賠償,以及加州法律特別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確切的數目取決於各種因素,包括:
1.被告的財富和資產;
2.被告行為應受譴責的程度;以及
3.受害者所遭受的傷害程度。
鄭博仁律師(美新社資料圖片)
(以上文字由鄭博仁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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