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一
聯邦上訴法院昨日裁定,僱主可以根據員工以前的薪資差異,支付女性員工低於男性的酬勞。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上述判決推翻了下級法院之前的裁決,即根據聯邦《同工同酬法》,完全基於從前薪資而支付差異薪酬是歧視性的行為。聯邦地方法院法官Michael Seng(音譯:盛邁克)在2015年作出裁定時表示,理由為女性早期的薪水可能因為性別歧視而低於男性。
但第九巡迴法院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引述該院在1982年的裁定,指僱主應可使用過去的薪酬資訊,只要合理地運用,而且有正當的經營政策。
在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兩性平等法的羅德(Deborah Rhode)表示:「如果我們正努力確保女性獲得同工同酬的機會,那麼這個裁定就是錯誤的一步。你不能允許使用以前的歧視性薪資作為未來歧視性薪資的正當理由,這會使歧視永遠存在。」
據聯邦政府數據顯示,2015年女性的薪資約只有男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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