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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擬立法要求子女寫信問候老人 回應稱不具強制性

發佈時間:2017年02月09日 13:4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评论:0條 點擊:2113次

今年2月6日,重慶市政府法制辦公開發布了“關於徵求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意見”的公告。上述檔案中,明確規定子女對於父母有“精神慰藉”的義務,並具體描述了若幹種實施情景。其中,“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的表述,引發了輿論關注。

  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重慶市政府法制辦承辦該項法案修訂事宜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上述法案目前仍在徵求意見階段,尚未有具體實施時間表。這名工作人員強調,新規只具備“道德上的倡導性”,本身並不具強制性。

   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老年人

  一份正在修訂中的地方法案,讓重慶市政府法制辦成為輿論焦點。

  2月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由法制辦下發“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在上述草案中,從家庭與社會兩方面,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提出了具體實施意見。

  草案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條款內,對子女的贍養義務進行了規定。其第14條,子女對老人的“精神慰藉”中要求,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具體實施中,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而對委託他人照料或者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託的照料人或者養老機構應當協助聯繫贍養人。”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現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其中即提出看望問候老年人。

   回應稱還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

  地方立法要求“常回家看看”,重慶此舉引發輿論爭議。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重慶市法制辦此次發布的檔案,目前尚處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並明確说明將“廣泛聽取意見”。

  這樣的檔案是否具有強制性?昨日下午,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草案修訂事宜的一名項姓負責人透露,法案目前仍處於起草階段,正式實施時間尚不確定。而法制辦另一工作人員則稱,“預計於5月實施。目前該法還不成熟,法條可實施力度小,希望徵求更多社會意見。”

  在談及法案的具體實施時,上述項姓負責人稱,法案屬於倡導性法條,不具有強制性,且鑒於行政手段不宜干預親情關係,故並未設置懲罸性條款,只“在立法領域提出道德層面的倡導,呼籲子女關懷父母。”

   焦點1 徵求意見稿是否要求過細?

  法律界人士認為客觀上值得肯定,但不宜直接描述生活場景

  以法規的形式,對子女的贍養和探視義務做出具體規定,這樣的徵求意見稿,是否要求過細?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內文條款涉及家庭內部問題,其要求明顯過於細化。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地方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倡導,作為公民行為的基本要求,客觀上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子女和老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家庭內部問題,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在處理時宜採取勸導、調解等和緩的方式,而非簡單以條文形式固定,更不應該直接對日常生活場景進行描述。

  “過於細化很難行得通。”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律師稱,愛的表達方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現,對打電話通書信等具體情形進行規定,在法律上很難舉證。

   焦點2 道德倡導是否具有足夠約束力?

  專家認為社會倫理道德下降,希望用法律來支持道德

  重慶市政府法制辦相關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上述徵求意見稿並不具備強制性,也無對應的處罸條款。也就是说,在具體實施時,這樣的地方法規,更多僅具有道德提倡性。

  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曾表示,我國目前處於社會轉型期,無論家庭道德、社會道德還是倫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現下降。這樣規定是希望用法律來支持道德,不存在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強行介入。

  另外,我國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嘗試見義勇為立法、慈善立法、志願服務立法等。也有不少國家的法律都有類似精神贍養的條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不可能決然分開,會出現法律和道德同時發揮作用的情況。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法律的作用有指引、教育、懲罸等,通過司法強制力去實施,並非主管部門本意。過分強調強制性,或者約束力,是弄混了法律條款的可操作性與可訴性、可制裁性。可操作性包括評判是非、行政問責、調處家庭糾紛等。在社會立法中,很多條款本身即側重於鼓勵、倡導、保障。

  焦點3 實施效果如何保障?

  老年人權益受侵害可提起訴訟

  在具體實施中,上述法案的效果是否有法律保障?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王優銀稱,在法律範圍內,老人的維權途徑包括行政和司法兩種。“有關部門包括老年人居住地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以及子女所在的單位。子女不履行義務,老年人有權利要求這些部門作出處理。”王優銀表示,老年人同時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子女履行法定義務。

  王優銀建議,對於法案中的倡議性條款,可以單獨在倡議書性質的檔案中體現,“既維護立法的尊嚴,也能讓更多的人體會到創造良好社會風俗的善意。”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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