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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有兒童在場 58歲華男罪上加罪

發佈時間:2018年02月05日 22:36 來源:星島日報 评论:0條 點擊:4001次


華男家暴被判保護令。網絡圖片

日前,一名年近60歲的華裔男子在法拉盛的公寓內暴力毆打女性,在家暴過程中還有一名年僅8歲的孩童在場。警方已逮捕該男子並以二級襲擊罪和危害兒童福利罪(Endangering the Welfare of a Child)提訴。
據警方消息,58歲的孫姓男子於上月29日早上在位於法拉盛40路的公寓內與一名婦女發生爭執,口角升級後孫姓男子掌摑受害者,兩手向受害者臉上揮拳並用手肘撞向受害者,致受害者右眼瘀青受傷。受害者隨後還向警方表示,孫姓男子不僅朝她揮拳,還用陶瓷碗砸向她的右臉,導致其右耳受傷並隨後在醫院縫了7針。受害者報警後,109分局警察趕到現場,看到受害者右眼、手部有受傷,並在地上看到了一個陶瓷碗。

 
列為家暴案不易撤銷
在此期間,受害者和孫姓男子年僅8歲的兒子也在現場。警方逮捕了孫姓男子並提告其二級襲擊罪和危害兒童福利罪。該案被歸類為家暴案,該華男已於次日過堂,法官已對受害者頒布了臨時保護令。
幫助家暴受害者的紐約勵馨關懷中心在與109分局家暴組聯合舉辦的社區講座上表示,家暴案一旦涉及身體傷害並由警方介入處理後,即便是受害者事後反悔,案件也不宜撤銷,且有保護令在身的被告不可悄悄回家,否則會添罪上身。

 
受害者報警須如實告知
專門處理家暴案件的律師甄拓之曾表示,雖然有些妻子在家暴後與丈夫和好,但丈夫若身負禁制令仍不可以回家或靠近受害者,受害者也不可讓丈夫悄悄回家,否則被警方發現後是罪加一等。甄拓之還指出,若受害者受到家暴,尤其是身體傷害,應盡快報警處理,若過了時間較長才報警,法官有可能質疑案件的真實性,也不利於受害者保存證據。此外,警方或法院在處理家暴案件時不會過問受害者的移民身分,受害者勿因擔心移民身分而不敢報警。


109分局家暴組也提醒民眾,受害者報警時須如實告知受害情節,若受害者獲得了保護令需告知警方施暴者的家庭住址或工作單位,警方須將保護令送至被告方。
本報記者李志宏紐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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