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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移民和EB-5投资移民的主要区别

發佈時間:2017年02月22日 22:51 來源:moon 评论:0條 點擊:2121次
1. 投资方式 
EB-1C首先要求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中国母公司在美国成立的分公司经营1年以后可以替派遣到分公司的经理级高管申请EB1C。 
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区域中心中。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 
2. 投资金额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如果美国的子公司才被设立不久,移民局常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对美国境内子公司的资金流动的相关证明。当然,虽然移民局对投资金额没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资金额应该合理,即足以支撑美国机构的运作。 
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申请的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有的地区投资要求至少100万美元,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资产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资。在实际操作中,移民局会非常严格的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3. 移民者职位 
在EB-1C中,提供给受益人的职位一直必须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职责,并这个职位的层级必须达到有作出商业决策,公司决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级管理机构的高度。 
EB-5不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邀约或者提供赞助的雇主。如果申请人选择创立新企业和投资困难企业的投资模式,申请人必须对投资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管理。如果申请人选择的是区域中心,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的区域。 
4. 申请资格 
在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
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5. 申请主体 
EB-1C雇主,即美国公司担保的申请,即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是申请人,而将被调派的雇员是受益人。该美国机构需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进行EB-1C职业移民申请。 
EB-5投资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担保雇主,投资人需要提交I-526表格。 
6. 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 
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EB-5申请中必须经历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EB-5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申请身份调整,与EB-1C不同的是,申请人获得的为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为了去除两年限制的条件,申请人和他的直接亲属需要在临时绿卡过期前的90天内提交除去条件申请,申请人需要连同I-829表格一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EB-5投资移民关于成立企业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全部要求。 
7. 申请周期 
EB-5投资移民会相对历时更久并更多不确定因素因为必须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通过再次审查才能拿到永久绿卡,由于中国大陆EB-5需要排期,目前从开始申请到最终成功拿到永久绿卡,一切顺利需要5年到7年的时间。 
EB-1C没有临时绿卡阶段,也没有排期,一般两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总的来说,EB-1C虽然对于申请人的管理能力等等经验背景提出了要求,并且需要申请人的企业作为担保代为申请,但EB-1C几乎没有风险,并且耗时更少。所以,能够符合EB-1C条件的有移民意向的外国公民,EB-1C相对EB-5更值得推荐。

關鍵詞: EB-1C移民和EB-5投资移民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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