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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商業中斷保險"遭拒 企業如何得到賠償?

發佈時間:2020年06月12日 14:15 來源:美新社 评论:0條 點擊:9532次


【帕薩迪納】自從新冠疫情爆發以來,不少公司企業主都要面臨無法正常運營,甚至是關門大吉的困境。除了申請政府或民間的一系列紓困金救助以外,許多企業也不得不尋求保險理賠。而在這困難時期,很多保險公司卻拒絕公司行號“商業中斷險”的索賠。究竟“商業中斷險”是否涵蓋新冠疫情的情況?如果遭到拒保,企業又能否向保險公司維權,並獲得應有的賠償?代表大洛杉磯地區眾多知名企業的資深法律顧問、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就針對保單的各項條款,做出詳細分析。

<什麼是“商業中斷險”?>

商業中斷保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簡稱“BI”),是一種在意外發生時,彌補商業收入損失的保險。如果您購買了“一般責任險”或財產、意外險,有關商業中斷保護部分便會出現在其保險條款中。通常,保險公司在向您推銷保單時,也都會提及這項內容。如果您在保單中看到以下法律條款,您可能符合索賠的標准:


** All risk (所有風險)

** Business disruption (商業破壞)

** Business interruption (商業中斷)

** Civil authority (民事權利)

** Contingent business interruption (無預警的商業中斷)

** Extra expense (額外支出)

** Loss of ingress or egress (進出口的損失)

** Open perils (開放風險)


<如何解讀保單1部分:“惡意違反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

保險理賠范圍的規定有2個重要部分組成:(1)是對您財產的“直接損失或損害”的要求;(2)如何處理如果您的保單規定含有病毒排除條款。通常企業在證明第一個規定時相對比較容易,然而第二個規定相對比較困難。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就表示,簡單地說,能証明您的情況的法律要素如下:1)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保單;2)被保險人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理由;3)保險人沒有履行合同;4)違約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

[參見See Lortz v. Connell, 273 Cal. App. 2d 286, 290, 78 Cal. Rptr. 6, 8 (1969); Twaite v. Allstate Ins. Co., 216 Cal. App. 3d 239; 264 Cal. Rptr. 598 (1989); Civ. Code §3300.]

<作為商業決策 保險公司的綁定及拒絕政策>
 
在繼續討論如何中斷保險單之前,我們需要了解一些背景知識。保險公司有不拒絕索賠的法律義務。法院清晰規定:“其本質隱含契約的誠信和公平交易原則是,保險公司必須避免做任何會損害被保險人的權利,以獲得好處(保險)的協議,條款定義了被保人享有的職責及服務”。 [Brandwein v. Butler (2013) 218 CA4th 1485, 1514-1515, 161 CR3d 728]. 因此,在當事人的案件中,誠信和公平交易的默示契約,使保險人有義務:對被保險人的利益,要求進行徹底和迅速的調查;不得無故延遲或扣發福利。

[參見 Silberg v. California Life Ins. Co. (1974) 11 C3d 452, 461-462, 113 CR 711, 717; California Shoppers, Inc. v. Royal Globe Ins. Co., supra, 175 CA3d at 54-55, 221 CR at 200-201].

<如果這是法律規定,為什麼保險公司還會拒保?>

這其實是保險公司的一種商業運作。因為如果保險公司直接對每一筆索賠都進行支付的話,就會導致破產。他們希望被拒絕的索賠不會導致訴訟,但即使導致了訴訟,在兩年或更長時間的訴訟過程中,他們支付的律師費用和最終的和解費用,都比保險賠償會少得多。換句話說,對保險公司而言,這是一個比較划算的商業決策。

<如何解釋保單第2部分:“開放式風險” vs.“明示風險”?>

財產保險可以在“開放風險” (即:先前的“所有風險”) 的基礎上承保,包括未在保單中明確排除的所有損失; 或承保 “指定風險” (或 “特定風險”) ,隻承保某些原因造成的直接損失。(例如:火災,風暴,冰雹) 

[參見 Garvey v. State Farm Fire & Cas. Co.(1989) 48 C3d 395, 406, 257 CR 292, 298; and Julian v. Hartford Underwriters Ins. Co. (2005) 35 C4th 747, 751, 27 CR3d 648, 650, fn. 2] 

而大多數帶有商業中斷險的保單,都被做成開放式風險保單。

開放式風險保單規定,除非某些事項被明確排除在外,否則將一律被包括在內。示例而言,“本公司承保所述財產的意外直接損失……除第i節另有規定外。” 

[參見Benavides v. State Farm Gen. Ins. Co. (2006) 136 CA4th 1241, 1247, 39 CR3d 650, 653. 在“所有風險”保單下,保險范圍由不保條款確定 [Garvey v. State Farm Fire & Cas. Co., supra, 48 C3d at 406, 257 CR at 298; Nissel v. Certain Underwriters at Lloyd's of London (1998) 62 CA4th 1103, 1114, 73 CR2d 174, 181]

另一方面,所謂的“明示風險”保單針對的是特定事項。如果該情況發生,就會有保險。以下是2個“明示風險”條款的舉例:

“明示風險”條款例1:“本公司承保下列風險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除非該損失在第二節(除外責任)中除外:(1)火災或雷擊;(2)爆炸;(3)風暴或冰雹……”

“明示風險”條款例2:“本公司將賠償直接由於……實際或企圖‘搶劫’或……實際或企圖‘盜竊’所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和損害.……”

在“明示風險”保單下,最先的重點是該損失的原因是否是指明的風險(例如:火災);隻有在指明的情況發生時,才有排除。

[參見 Garvey v. State Farm Fire & Cas. Co., supra, 48 C3d at 406, 257 CR at 298]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一個保單可能同時包括這兩種情況。例如,在大多數房主的保險中,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的保險是寫成在“全部風險”的基礎上,而內容(個人財產)的保險是寫在“指定風險”的基礎上。

<如何解釋保單第3部分:加州法院會傾向有利於被保人的規定條款>

加州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保險覆蓋范圍的定義都將被擴大解讀,而針對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則會被嚴格規定。[Shade Foods v. Innovative Products (2000) 78 Cal. App. 4th 847. Reserve Insurance Company v. Pisciotta (1982) 30 Cal. 3d 800. ] 此外,如果存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將以有利於被保人的情況為準。[tamm v. Harford 93 Cal. App. 4th 531.] 

最後,法庭規定證明責任除外的重擔,也永遠是保險公司一方,而非被保人。[Clemmer v. Harford (1978) 22 Cal 3d 865, 880.]

<如何解釋保單第4部分:病毒誘因>

有些保單含有ISO病毒排除條款。在行業中,這被視為最大的免責條款,通常會不利於您的理賠。ISO排除條款通常是這樣寫的: “本公司不會為任何病毒、細菌或其他微生物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買單……” 但鄭博仁律師就分析,大多數都不包括這種很廣泛的排除條款。相反,排除范圍是非常狹窄的。

<如何解讀保單第5部分:政府行為>

許多保單都有免責條款,規定政府的行為將允許保險公司拒絕投保。然而,仔細觀察,政府行為的定義是沒收財產。換句話說,政府行為通常僅限於政府所採取的與之相關的政府行為,而在新冠疫情中,情況並非如此。

<如果您被拒保的話,除了去找律師,還該怎麼辦?>

雖然以上內容不能完全代替律師,但至少可以為大家提供有關“商業中斷保險”的相關信息,以幫助您在與您的律師交談時,能夠確認您的律師有足夠信息可以勝任您的案子,或者在必要時,了解您是否有必要聘請律師來協助。在分析您的保單時,律師會逐步進行各項條款的具體分析,通過了解以上信息,您也可以自行完成對您保單的了解。您需要準備的步驟有: (1)取得整份保單的副本;(2)閱讀您的保單;(3)閱讀保單聲明頁,確保您是被保人;(4)閱讀除外條款部分;(5)確定賠償范圍;(6)確認您的保單屬於“事故發生型保單(Occurrence Policy)”,還是“請求提出型保單(Claim Made Policy)”;(7)確定損失是否由被保人或第三者造成;以及(8)查看您其他的保單是否也提供相關的保險。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建議,您應該嘗試把所有情況用筆錄的方式記錄下來,盡量不要用電話。并保存所有的通信,包括電子郵件,以便您的律師可以查閱。

結論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就表示,您的公司至關重要。尤其在新冠疫情下,千萬不要簡單地接受保險公司的拒保通知,至少當他們的拒保理由是基於此次新冠疫情。您仍有許多理由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如果您需要免費評估您的保單案件,可透過發郵件至中文電子信箱CN@pprclaw.com,或撥打626.570.8888與鄭博仁律師事務所華語服務團隊取得聯繫。


(图文由郑博仁 (Paul P. Cheng)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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