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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訴訟法寶 美國人為何偏愛“仲裁”解決糾紛

發佈時間:2018年04月18日 14:55 來源:美新社 评论:0條 點擊:2800次


【帕薩迪納】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私人、保密的方式。仲裁員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並聘請的,這就像一家公司去雇佣一名專家來解決問題。仲裁一般發生在私人辦公室內,不會被記錄於任何公共文件中。與此同時,仲裁員會聽取案件細節並做出裁決。然后將該裁決草擬成參與仲裁的雙方都會簽署和遵守的私人合同。

仲裁通常比訴訟更便宜、更快速、更簡易。根據全國仲裁論壇的數據,法庭案件一般需要650至720天才能達成決議。曾擔任檢察官、調停員的南加知名律師鄭博仁律師表示,仲裁從開始到結束的解決時間一般為104天。此外,當事人所需支付的成本大幅降低。在聯邦法院,案件受理費為400美元。這並不包括復印費、轉錄費、專家費用,以及另一方的回應申請費。平均而言,對於一個典型的民事案件,法院將花費原告130,112,080美元。與此相比,仲裁從開始到結束的平均成本為870美元。

鄭博仁律師稱,與訴訟不同的是,參與仲裁的當事人雙方在選擇仲裁員,以及確定何時、何地以及如何決定仲裁議題等方面擁有更大的控制權。與正式法院比起來,當事人可以審查仲裁員的資格,要求仲裁員提供聯系信息以獲得建議,甚至可以採訪仲裁員。仲裁員通常是經驗豐富的律師,或退休了的法官。一旦確定了日期,就不用擔心之后會與另一個案件排期相沖突。

仲裁已被証明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許多法院現在提供有約束力的仲裁程序作為法庭程序的替代方案。在一件仲裁結束后,仲裁員的決定隻需由法官批准,並成為案件的最終裁決。

當事人各方也可以選擇審理案件所適用的具體規則,以及所適用的証據類型。例如,雙方可以在其仲裁條款中達成一致,以允許一些在法庭上不會受到承認的証據,而不必承擔額外的費用。當事人各方也可以就仲裁員應如何確定或分配損害賠償、程序開支、律師費用以及仲裁費用達成一致。

鄭博仁律師表示,在約束性的仲裁案件中,該決定也是“最終裁決”。一旦做出裁定,就沒有傳統意義上的的上訴。仲裁員的裁決和意見隻能因非常具體的法定原因而被擱置或撤銷,例如,仲裁員在仲裁中犯了明顯錯誤,或雙方合意無視仲裁員的決定。


(圖、文提供:鄭博仁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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