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一
《華盛頓郵報》報導,國土安全部已完成「拒絶入境公共負擔因素」(Inadmissibility on Public Charge Grounds)草案,要求移民官員在審批移民簽證及永久居留(綠卡)案件時,對申請人或其家人(包括在美國出生的子女)是否使用公共福利時,應考慮更廣泛的因素。
《美國移民法》規定,會造成「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的外國人,不僅無法取得綠卡,同時也會被遞解出境。依據聯邦政府1999年公佈的指導方針,「公共負擔」係指「主要依靠政府維持生計」,即通過直接現金補助或依賴政府資助的長期照護,排除非現金福利,包括政府提供的糧食補助(食物券)計劃或學前教育計劃等。
國土安全部正在起草新規,擴大「公共負擔」的適用範圍,擬規定申請移民簽證或綠卡者,如果其本人、家人或在美國出生的孩子,在美國居住期間,接受各級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助」(現金、支票以及其它非現金的形式),都會被視為是造成「公共負擔」,移民官員可以拒絶核發簽證或綠卡,並且將之遞解出境。
然而,根據華郵取得這份長達223頁的草案,除了上述「任何形式的補助」,享有所得稅抵免(Earned Income Tax Credit)、醫療保險補助,及其它「非現金公共福利」的申請者,也有可能被移民官員拒絶核發簽證或綠卡。
依其規定,未來申請者即使短暫面臨生活困境,可能會放棄申請公共福利,以避免落入無法在美國居留的困境。
所得稅抵免是為了幫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工薪家庭,根據最近的估計,美國約有20%的納稅人享有這項稅收抵免,特別是那些在收入相對較低的服務行業工作的勞工。
此外,對於未來有可能依靠公共福利的申請人,國土安全部的草案規定移民官員可以要求提交現金債券擔保,最低保證金額為一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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