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一
紐約華埠一角(網絡照片)
【僑報記者葉永康、僑報實習記者張晶8月21日紐約報導】40餘歲的張姓華婦6月初在華埠買下一家中餐館,8月7日房東收到房屋局10,000元的罰款。房東根據租約要求張太太支付該筆罰金。張太太21日前往美國福建同鄉會法律諮詢處求助。律師表示,根據法律是可以要求上手經營者其支付該筆罰款,但是實際操作上並不是一個好方法。律師建議,在餐館過戶之前,買方務必請代理律師查清是否有上手經營者的遺留問題。
張太太表示,她6月份買下這家餐館前就在華埠經營中餐館數十年,因為一樣要經營中餐,後廚所需的用具基本都是沿用上手經營者的。她說,沒想到後院放置的一台冰櫃被房屋局開了罰單。房東根據與張太太簽訂的租約,所有與餐館營業有關的罰單都需由餐館經營者支付。張太太說,開業還不到2個月,就要面臨支付這筆10,000元罰款。她表示不解,這是上手經營者遺留的問題,為什麼要她來支付罰款。
律師表示,若是買方律師在簽約後調查上手經營者的公共信息記錄有所疏漏,而造成買方需要承擔上手經營者的遺留問題時,買方可以向買方代理律師求償。若買方代理律師完全履行了調查義務,即調查了上手經營者在稅務局、衛生局、房屋局的公共信息記錄和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均無問題,買方可以上訴賣方求償。但實際操作上,如何找到賣方、高昂的律師費以及如何得到賣方的賠償金,解決這些問題都是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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