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一
有朋友問生活信託(Living Trust)需不需要做?該做那些配套呢?
旅美知名華裔律師方孝偉認為,基本上50歳前我們的人生以創造財富為主、財務投资為輔。50歳後以保護財産及財務規劃(避稅)為主,賺錢為輔了。
生活信託當然應該要作,而且應該配以遗囑(Will); 在加州最好還要作安樂死的安排(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很多國家及美国有些州是不允许安樂死的。安樂死是活得有尊嚴及體恤至親有良心的做法。
信託有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 一般我们華人作的是可撤銷信託,因為我們的資産希望留给子女。生前作的安排就是信託;生後財產的分配就是遣囑。有作這些安排可以避免由遗産管理法院(Probate Court)花時間處理(1年以上),法院徵收费用遠超过設立信託、遗囑幾倍的费用。所以當然應該要作。
一般信託設立的目的不是為了避免訴訟的。在美国作生意的人须要留意,您的資産不該全部放在個人名下,也不會全部放在信託名下,應該用公司名義分散放。一般不可撤销信託,已经給别人或慈善機構,當然可以避免訴訟。一般主流人士㑹如此作,他们很多東西從小已经安排给孩子,所以不用最后的资產分配給孩子。
安樂死的安排在加州完全合法,這是非常人道的作法。限制條件非常嚴格,已经是植物人的情况,完全靠儀器維持生命的跡象,被授权的人決定特殊的情况须不须要繼續維持機器操作(或拔管),如果無此授權,加州的醫院及醫生是不可能替您作主的,因為加州律师太多,非常容易提起醫療失誤(Malpractice)的訴訟,而且訴訟可能會非常高的金额。我們知道多個案例,包括台灣、佛羅里達州都不允许安樂死,曾经發生父母照顧孩子幾十年,母親較植物人孩子還早走,實在是人倫最大的悲劇。
方孝偉律师(1991年執業)諮詢電話:626-854-5787
(文章提供:方孝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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